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集中征缴的公告公示
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县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居住证参保。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坚持整户参保原则,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除外)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二、缴费标准
根据《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邢医保发〔2019〕33号)和《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河县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政字﹝2019﹞55号)精神,2020年我县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55元/人(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5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个人缴费5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财政全额负担,在集中征缴期间个人无需缴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五保户、低保户)在集中征缴期间先由本人全额缴纳费用,之后再将资助资金全额退还本人。
三、缴费渠道
为了方便广大缴费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开通以下渠道供缴费人选择:
(一)便携式自助终端(推荐)
各村(居)委会现已配备便携式自助终端,缴费人可到所属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缴费。缴费人只需选择城乡医疗自助缴费-选择缴费年份(一般为2020年,新生儿除外)-扫描身份证或手工输入身份证号码,经确认无误后,选择缴费方式(银行卡支付、二维码支付),输入密码进行缴费,并签字确认支付,打印缴费凭条后,即完成缴费。
(二)微信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河北税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进行参保缴费。
(三)电子税务局
(四)河北税务手机APP
(五)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缴纳
(六)银行渠道
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均已开通缴费功能。
四、集中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12月15日。
五、注意事项
(一)集中征缴期内,各村缴费人请联系所在村代办员、县城缴费人请就近到文昌居委会、光明居委会或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代收窗口使用便携式自助终端缴费;也可通过其他缴费渠道进行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居民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常享受待遇。
(二)集中征缴期内,新生儿医保原则上应该依次缴纳2019年和2020年两年的费用,如先缴了2020年费用的话,2019年将不能进行新生儿参保缴费。请缴费人注意选择年度。
(三)凡错过集中缴费日期的复退士兵、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可在2020年2月进行补缴。补缴期内参保缴费的居民自税务部门费款上解之日起享受待遇。
(四)今年新增长期护理保险费。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5元,在基本医保征收时一并征收。
文昌居委会 文昌中路66号 8180131
光明居委会 泰山北路东侧(电力小区北) 8180255
在缴费过程中,如有政策或缴费问题,请电话咨询:
政策咨询:清河县医保局 8182687
缴费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 8198206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11日